第一条支部全体党员必须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基层党组织有坚强的战斗力。
第二条党员必须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包括支部党员大会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单独召开的党内民主生活会。
第三条党员应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
第四条党员应积极参加党组织的党日活动。
第五条党员必须按时交纳党费。
第六条党员必须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第七条党支部应建立支部党员的基本信息档案,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工作。
第八条党员外出前必须向党支部报告,说明外出的理由、时间、地址等,党支部对外出党员过组织生活、缴纳党费等情况,要详细记载。外出党员应主动定期向支部汇报思想、工作情况,按时缴纳党费,在返回期间,支部要单独组织他们学习党内文件,进行教育。
第九条老弱病残党员,如参加组织生活困难,由支部派人向其传达党的重要文件和党内重要活动,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他们。
第十条对违纪党员,党组织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根据错误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