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2007年4月30日
黄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2006年])和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各单位(包括校办产业及经营实体)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公共)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学校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国家(主管部门)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公共)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是: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学校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归口统计、报告国有资产的各种资料;统一实施产权管理,明晰产权关系;维护国家、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推动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章 国有资产管理内容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一般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1、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财政拨款、事业费收入、通过科研、横向开发、各类办班收入(现金和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2、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主要是行政办公、生活后勤使用的)单台件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和专用设备(主要是教学、科研使用的)单台件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不变的资产。单台件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以下六类:土地、房屋、道路及其他构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资料;其他固定资产。
3、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益的资产,包括学校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域名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4、对外投资是指利用学校货币资金、实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经营实体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组织国有资产的清查、评估、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组织实施设备、家俱、大宗物资的采购、验收、登记、维修保养和参与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对拟开办经营项目资产的核资、登记,并对投入的经营性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对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和公布学校国有资产情况。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工作。国有资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行政主要领导(法定代表人)担任,副组长由学校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纪委领导担任,组员由学校办公室、财务处、监察审计处、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图书馆、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其主要职责是:
1、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决策;
2、根据学校各项建设的需要,提出全校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和界定工作的意见,交有关会议决策;
3、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布置、监督、检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工作。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的职能部门,根据学校的工作部署,统一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与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根据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规定,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
3、代表学校统一监管全校教学、实验、科研、生产、基建、办公、后勤等方面的物资设备和土地、房产等资产。
4、负责学校国有资产清查、评估、统计,产权的登记、界定、年检,土地的使用,以及日常监管工作。
5、负责学校物资设备采购、配置、调剂、调拨、转让、出租、报损、报废、处置的审核和报批工作,以及有关产权变动和纠纷的调处等事宜。
6、会同有关部门,牵头对学校企业和经营性实体使用学校国有资产是否实行有偿使用以及日常产权的监管。
7、组建全校国有资产的监管体系,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队伍建设,强化管理手段。
8、承办学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学校按国有资产的不同形式,分别由有关职能部门实施归口管理。
1、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及无形资产产生的收益和其他计划外资金由财务处统一归口管理与监督检查,财务处负责对学校债权进行监督清理,对对外投资的资金流向和收益权进行监督管理,并进行效益分析。
2、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管理与监督检查,并按行政办公、教学科研、图书资料、生活保障等功能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归口管理与监督检查。
3、无形资产中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其知识产权、商誉及非专利技术等由科研处进行管理与监督检查;校名、校标、校誉、校牌、域名等由学校办公室进行管理与保护。
4、对外投资(含向校办产业、经营实体的投资)资产由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所属其他各单位为国有资产分级管理部门,分级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保值增值和安全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单位所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能有效利用。
2、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明细账目登记制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确保国有资产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损毁。
3、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反映本单位国有资产变更情况,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完成国有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统计和年报等工作。
4、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国有资产的统一调配和处置。
第四章 国有资产配置和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单位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现有国有资产无法满足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2、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国有资产;
第十四条 学校配置的国有资产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购置超标准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应严格报批程序;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购置采取集中采购方式,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学校要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国有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跨主管部门的资产或者重要资产的调剂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或者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第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但主要是自用。
第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实行学校、处(部)、院(系)及使用单位三级管理体制。学校所属各单位为本单位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部门,要确定一位部门行政领导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部门负责领导要承担国有资产的使用、保管、保值增值和安全管理的责任,并针对各自管理的不同类别的国有资产对象,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制定具体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要确定国有资产管理人(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动,确需变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提交国有资产账目,由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变动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移交人员不得离岗。资产管理员调动和交接情况必须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必须履行申报审批手续,要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要经过学校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国有资产是确保教学、科研等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资基础,学校非经营性固定资产一般不得用于贷款抵押或担保;正在使用的教学、科研资产一般不得用于经营性投资。
第二十二条 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国有资产要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备案,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全额上交学校财务处,财务处进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后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取得收益活动的国有资产。学校所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负责签审,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经批准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经营实体(企业、公司),必须明晰产权关系,保证所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并要促进其保值增值,严禁随意将国有资产转为集体或个人资产。各类经营实体的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五章 国有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权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行使,未经批准任何部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重要国有资产的处置,还要经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需要报废和报损的国有资产,必须按隶属关系逐级向归口监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申报,再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核销。对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还应当经过有关部门组织专家鉴定。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八条 学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处置的收入必须全部上交学校财务处。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必须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申报,由经营实体管理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共同负责办理处置,严禁收入私存、私分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学校和学校所属各单位对外、对内在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上的纠纷。凡涉及与校外单位或个人的产权纠纷,事发单位必须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由有关单位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调查、取证、协商解决,必要时提交司法部门调处。校内各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由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自行协商解决,或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调解或报校领导裁定。
第六章 责任及奖惩
第三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责任和义务。学校经营实体(企业、公司)都有依法完成其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是一项互相协调、互相配合的系统管理工程,职能部门、归口和分级管理部门从计划、购置、保管、安全、使用、维修、报损到变卖、出售、转让都必须严格按制度办事,切实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学校每年安排一次对全校国有资产进行清查,对管理、使用单位进行考核。学校还将定期对在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要职能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者将提交审计、监察部门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其管理职责、不反映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损毁的;
2、不如实进行清查、登记,使本单位账、卡、物严重不符的以及不及时填报资产表,隐匿真实情况的;
3、不履行报批手续,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对外服务、投资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私利的;
5、对经营实体(企业、公司)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私自收缴国有资产占用费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单位,经营实体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