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2007年6月10日
黄山学院物资采购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对物资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更好地落实《黄山学院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校发[2007]5号),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采购工作的承办部门是:黄山学院物资采购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资处,以下简称“校采购办”),其他单位(部门)未经校采购办委托,(除《黄山学院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中已有规定外)不得自行承办学校采购任务;学校物资采购的类别是:送省教育厅集中采购,学校集中统一采购,学校按零星物资方式采购,委托申请单位(部门)自主采购,但主要采购方式是送省教育厅和学校集中统一采购。
第三条 集中统一采购是运用市场机制,充分发挥规模采购优势的一种采购方式,必须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比质比价的竞争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要加强廉政建设,建立相互监督制约的原则,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根据廉政建设的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校采购办所有人员不得参加项目的论证、评审等工作。但校采购办平时要注意收集各类物资信息,建立较广泛的信息渠道,为学校的物资采购工作提供较好的咨询和服务。
第四条 集中统一采购应把握的基本原则是:1、质量原则:必须把保证物资质量放在第一位。采购前要做好充分准备,采购后要把好验收关。2、节约原则:要本着勤俭节约、廉洁奉公的精神,采购时要货比三家,取得最佳的性能价格比。在保障质量的前提下,尽量争取优惠价格,减少经费开支,使采购工作既做到保障供应,又提供优质、优价、优良服务。3、公开原则:采购信息、采购过程、采购结果都要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五条 根据学校物资采购实行计划管理的规定,各单位(部门)必须按规定申报年度采购计划和半年度的采购调整计划,以避免采购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校采购办将于每月的1号至20号接收各单位(部门)的采购申请,21号开始对所收采购申请进行整理汇总,制定采购方案并上报审批。
第六条 采购审批权限:
1、一次性采购金额概算2万元人民币及其以上或者单价概算1万元人民币及其以上的物资设备,属于大宗物资(设备),要通过集中统一采购,报校物资采购工作领导组审批。
2、一次性采购金额概算10万元人民币及其以上或者单价概算2万元人民币及其以上的物资设备,只能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报校物资采购工作领导组审批。
3、一次性采购金额概算20万元人民币及其以上或者单价概算10万元人民币及其以上(教学、教辅、科研、医疗、办公)重要物资设备的采购,报校物资采购工作领导组审核,通过审核的项目报经校党政联席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4、一次性采购金额概算在1万元至2万元人民币之间或者单价概算0.3万元至1万元人民币之间的设备,使用单位仍按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程序申请,校采购办将采取 “同类型捆绑”的方式进行集中采购。当采购项目无法即时采取“同类型捆绑”的方式进行采购时,经校物资采购工作领导组批准,校采购办按零星物资采购方式办理。
5、一次性采购物资的金额概算较小,物资设备的单价也较低,且是一般性的物资,无法即时采取“同类型捆绑”的方式进行采购时,经国资处研究批准,可委托使用单位采购。被委托单位同样要制定采购方案,落实采购人员,直接进行市场采购的,要进行市场调查,做到货比三家,择优选购。各使用单位主要领导要对本次采购负全责。
第七条 采购审批程序:
1、校采购办经过研究对每个采购申请项目提出具体采购意见,制定采购方案;
2、学校物资采购工作领导组集中审批采购方案;
3、须报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审批的项目,上报学校行政办公会。
第八条 集中统一采购时,根据不同的采购项目,要组建临时性的由3至5人参加的“项目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承担部门的主管校领导担任或由主管校领导委托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项目采购领导小组负责领导该项目的具体采购事宜。
第九条 项目采购领导小组下设评标组、监督组和工作组。评标组由5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二以上的评标人员要从国资处“专家库”中按专业临时随机抽取,监督组由校监察审计处指定2人组成,工作组由校采购办安排人员,承担项目采购的具体办事任务。
第十条 项目采购领导小组成立后,应召集有关人员共同商定具体采购方式(决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五种采购方式中的一种),确定标书制作原则,对于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的,还要确定三个以上供应商名单及联系方式,并邀请供应商参入投标;采取单一来源方式的,要确定特定的供应商名单,确定谈判小组和谈判文件制作方案。
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采购程序:
1、编制招标文件的原则:制定招标文件,是招标采购中非常重要的工作,必须认真对待,要在项目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工作组起草,首先要参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项目采购领导小组应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对招标文件保留有修改或者澄清的权利,招标文件不得有任何倾向性或暗示。最后形成的招标文件要请财务处、监察审计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认可,呈报学校采购工作领导组正、副组长审批,批准后方可正式实施。
2、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包括:招标项目名称、地点、性质、数量、范围、索取招标文件的日期、地址及联系人等。要按规定进行公开发布。
3、按招标公告中规定时间发售招标文件。发售招标文件所收经费须进入财务,作为编制标书、打印复印相关文件、专家酬劳等专项开支。
4、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寄)达投标书。投标书一律送(寄)到校监察审计处,(校监察审计处也可委托工作组接收)投标书必须密封完好无损,封面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并加盖投标单位印章,应有专人接收投标书,做好投标书送达时间记录,对密封不好的,应予退还。需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同时要交纳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证金。
5、开标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后的一个星期内进行。开标会场由校采购办安排并布置,开标会由校采购办主持,所有投标人(每个投标方不超过三人)﹑项目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及评标组、监督组和工作组人员可参加开标会,其他人员未受到邀请,不得参加开标会,5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应到场指导。开标应由主持人在确认投标书密封完好无误后拆封,验证投标人资格并当场公开宣读投标方的名称、投标项目的主要内容,投档报价以及其他有价值的内容。
6、评标组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人的资信、投标价格、质量等级、技术安装、售后服务等进行综合评价,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识明,也可答疑,投标人需补充的资料,须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在评标成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评选出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7、定标。项目采购领导小组听取评标组报告后进行评议,按招标文件要求确定中标人与中标候选人。定标结果可以当场宣布,也可以由工作组在5日内向投标人发出中标或落标通知。
8、工作组对招标工作的全过程要做好详细记录,评标结果须由全体评标、监督人员和项目采购领导组成员签字。
9、工作组进行招标结果公示,在规定时间内无疑议后,向投标人发出正式中标通知。
10、校采购办﹑项目单位负责人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50万元以上的项目,校财务处、监察审计处要安排人员共同参加合同谈判),拟定合同条款。所有合同要经校财务处、监察审计处认可,经项目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后,由校采购办与中标方签订,同时中标方还要与校监察审计处签订《廉政协议书》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否则合同无效。
第十二条 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方式的,都要按照以上基本步骤进行。凡是涉及到“谈判”的,都要由“评审组”或“谈判组”集体进行,其他人员或个人无权进行谈判,项目采购领导小组在听取谈判结果汇报后进行评议,批准谈判结果或确定中标人。
第十三条 凡购置物资设备,原则上都应签订合同。合同是企、事业单位法人之间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契约。签订合同的双方必须都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书面委托,合同才能生效。校采购办是唯一受权在购置物资设备工作中对外签订合同的部门,合同上须有校采购办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黄山学院仪器设备购置合同专用章”后学校才认可,各单位的行政公章等均不能用于代表学校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四条 根据规定,按零星物资设备方式采购的,也应采取集体行为,避免个人操作,校采购办要组织一个采购小组,进行市场调查,做到货比三家,尽量采购到质量好,价格低的物资设备。
第十五条 根据规定,采购金额概算较小,物资设备的单价也较低,且是一般性的物资设备,又不能进行“捆绑”集中采购的,可由校采购办委托使用部门自行采购,被委托单位负责人要对本次采购负责,同样要制定采购方案,落实采购人员,组织一个采购小组,采取集体行为,坚决杜绝个人操作。直接进行市场采购的,要进行市场调查,做到货比三家,择优选购。采购后的物资设备到货后,要即时按规定进行验收和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六条 采购过程中,供应商所给予的一切捐赠,都归学校所有。捐赠的物资设备由国资处在办理入库手续后,根据需要和可能制定分配方案,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组审批后调拨给有关单位(部门)使用;供应商若以明扣方式给予回扣的,按实际付款额列支,不是直接在供货发票上注明扣款额的,所得折扣额上交财务处后,冲抵购货支出。
第十七条 无效采购。
一、学校单位(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学校采购工作领导组责令改正:
1、应当申报而未申报,应当采用集中统一方式而未采用,应当经过项目采购领导小组评议决定而未报告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4、拒绝学校财务、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二、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组责令改正,并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学校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2、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3、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4、与学校参与采购的人员违规串通的;
5、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学校采购部门签订采购合同的;
6、向学校采购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十八条 参加学校物资采购人员、评标人员应自觉遵守保密原则和其他规定,不得对外透露采购项目的标底、投标文件、招标评审情况、谈判情况等内容;不得违反规定,采取有利于某个供应商的措施;评标人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与投标人有亲属关系的评标人应当回避;任何个人不得接受供应商给予的回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和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资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