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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黄山学院资产管理“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6月18日   

公布日期:2007528

 

黄山学院资产管理“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发挥专家对资产配置论证、资产报废报损论证等工作的指导作用以及参加采购评标和验收工作,国资处组建“黄山学院资产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本“专家库”仅承担校内资产管理方面的工作,不对校外开展活动。

第二条 为做好“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2003]29号令)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黄山学院资产管理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专家库”专家成员为100名,从学校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中按比例选取,专业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要占专家库专家总成员的85%以上,并要求所选专业能满足资产管理需要的专业分类。

第四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部门)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部门)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国资处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或者推荐。为保证专家在资产管理评审工作中的公平、公正,国有资产管理处和纪委(监察审计处)二个部门中的人员不参加入选“黄山学院资产管理专家库”工作。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专业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五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2、行政管理人员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满五年并具有处级以上职务;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4、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各项论证及评标、验收工作。

第六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接受有关部门聘请,担任专家组成员;

2、依法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3、接受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4、法律、法规及校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1、评审时,存在与利害关系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2、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评审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3、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

4、协助、配合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及校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国资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专家库”及专家的管理,要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停止担任专家,并从专家库中除名。

第九条 入选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口头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组建专家库的部门取消担任评审专家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1、私下接触利害关系人的;

2、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3、向他人透露对评审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4、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审活动的。

第十条 资产管理活动中,需要开展评审活动时,应建立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工作。评审小组应为5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其中必须从“专家库”中选取的专家要达到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一条 为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在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时,参考专家的专业情况,在监督人员监督下,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第十二条 为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管理,专家的评审过程及结果应有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在评审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专家的具体评审活动。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活动中需要专家参入评审,又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的,该次评审无效,国资处不予认可评审结论;情节严重的,由监督部门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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